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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鄭仲皓
葉瑾瑜
陳秀蓮
陳容柔
潘佳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532438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皓、葉瑾瑜、陳秀蓮、陳容柔、潘佳吟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民國105年12月2日工鬥團體成員即訴外人盧其宏、郭冠均、陳姳臻等人聚集群眾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占用該道搭建舞台演說,抗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強推勞基法刪除7假期,期間與警方拉扯發生多次推擠,更對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施以暴力及現場丟擲煙霧罐,又被移送人鄭仲皓、葉瑾瑜、陳秀蓮、陳容柔、潘佳吟(下稱鄭仲皓等5人)於上述時、地,亦衝撞警方管制線並與警方發生拉扯、推擠,有現場影像畫面光碟乙片及擷取相片可稽,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云云。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
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鄭仲皓等5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現場影像畫面光碟及擷取相片為據,然依上開光碟及照片影像顯示,可認被移送人鄭仲皓等5人之行為,其目的係為越過警方之人牆及管制線,以便對民進黨團所強推勞基法刪除7天假期乙事進行抗議,,尚難認被移送人鄭仲皓等5人之行為其目的係為對在場執行公務之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上開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被移送人自不應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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