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48,2017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彰
王鵬翔
黃裕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月17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14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6年1月16日2時0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黃建彰、王鵬翔、黃裕斌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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