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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冠羽
林昱守
陳駿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 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162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9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 段與西藏路口因行車糾紛發生打架案件,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冠羽、林昱守、陳駿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6 年1 月24日9 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 段與西藏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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