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61,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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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0176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2月12日22時4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生公園男廁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被移送人吸食用並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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