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0176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2月12日22時4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生公園男廁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被移送人吸食用並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