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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9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詹慕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1639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慕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3 月8 日14時5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即捷運忠孝新生站3 號出口)。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乞討叫化而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捷運忠孝新生站站長許朕珩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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