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96,2017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蔡武在
陳國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3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20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武在、陳國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30日14時3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蔡武在、陳國誌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攝照片6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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