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1,2018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許進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356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進讚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進讚、游志宏(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11日22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許進讚、游志宏加暴行於對方。

二、經查,被移送人許進讚與游志宏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加暴行於對方等情,有被移送人許進讚、紀望巽、游志宏調查筆錄、關係人洪美珊調查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等件為證,其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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