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安晉霆
LAJOUANIE FELIX FRANCOIS MARIE
MISTOU AMANDINE EMILIE HELENE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6 月1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1963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ISTOU AMANDINE EMILIE HELENE 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安晉霆、LAJOUANIE FELIX FRANCOIS MARIE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安晉霆、LAJOUANIE FELIX FRANCOIS MARIE、MISTOU AMANDINE EMILIE HELENE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 年6 月10日上午4 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MISTOU AMANDINE EMILIE HELENE加暴行於人;
安晉霆、LAJOUANIE FELIX FRANCOIS MARIE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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