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14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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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葛台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2005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台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6日12時1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臺北101 大樓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每天於前揭地點路燈上懸掛「熱烈歡迎祖國遊客!抗議邪教騷擾陸客」標語及五星旗,移動休憩區鐵椅,對臺北101 大樓等造成滋擾,對往來行人遊客用路不便,經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證人李才宗即臺北101 大樓商場物管部安全組專員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及蒐證光碟1 份,顯示證人李才宗勸阻制止被移送人然被移送人仍持續滋擾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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