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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史雲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09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雲昇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歐陽鴻(另為罰鍰之裁定)、史雲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7年8月26日0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市招:The BrassMonkey)。
㈢行為:與歐陽鴻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因故發生爭執,史雲昇打歐陽鴻一巴掌,歐陽鴻持椅子毆打史雲昇頭部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間有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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