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19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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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鄭皓之


張恩齊


莊孟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度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096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皓之、張恩齊、莊孟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皓之、張恩齊、莊孟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8月15日11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12樓509 室。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鄭皓之、張恩齊、莊孟修於警詢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

㈢氧化亞氮鋼瓶1瓶扣案為證。

三、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 瓶,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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