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23,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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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楊宗燁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燁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共貳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楊宗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1月5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與康定路口。

㈢行為:真實姓名不詳人士(臉書帳號:陳柏霖,LINE名稱:STAN)於FACEBOOK上演唱會購票社團公開販賣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被移送人向陳柏霖取得2張門票後於上開時、地,將原價新台幣(下同)3,880元,2張總價7,760元之門票以20,000元之價格轉售不特定買家圖利。

陳柏霖並承諾完成交易後給予報酬150元至200元不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陳柏霖刊載販售訊息之翻攝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

㈢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 2張扣案可證。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伊在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上的超商跟陳柏霖的友人取得門票,等伊完成交易後,再將款項給陳柏霖,之後陳柏霖會給伊150元至200元不等之報酬等情,本件被移送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手段、程度、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查扣案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2 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並非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爰不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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