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237,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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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蔡文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149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峯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7年10月1日1時18分。

㈡地點:臺北市中山區雙城街32巷。

㈢行為:被移送人蔡文峯搭乘朋友所駕駛之RBX-2651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於上開時、地以聲光道具槍朝巷內擊發。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線上巡邏員警趕赴現場,拾獲道具彈殼3枚。

㈢現場監視器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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