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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詹晉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1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760220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晉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7年11月8日11時5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鄧豪之陳述。
⑶監視畫面翻拍影像照片4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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