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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姿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0074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姿惠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28日14時47分許至17時53分許(撥 打5次)。
106年11月29日8時4分許至17時21分許(撥打15次 )。
106年11月30日8時38分許至12時40分許(撥打6次 )。
106年12月1日8時14分許至16時58分(撥打5次)。
106年12月18日10時38分許(撥打1次)。
(二)地點: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8樓之5。
(三)行為:以其持有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手機,持續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至臺灣思索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未來科技公司),共計32次,撥通以後均不出聲,以此方式滋擾未來科技公司。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內無故撥打電話至未來科技公司,撥通後即不出聲,合計達32次,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警員鍾賀元職務報告書、證人林思妤警詢筆錄及未來科技公司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通聯調閱查詢單3紙在卷可稽, 其違序行為已堪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
被移送人固辯稱伊撥打上開電話是要確定林思妤有無在思索未來科技任職,大概打5、6通云云。
惟參諸卷附電話號碼通聯調閱查詢單顯示, 被移送人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於106年11月22日撥打5次、106年11月29日撥打15次、 106年11月30日撥打6次、106年12月1日撥打5次、106年12月18日撥打1次至未來科技公司,合計達32次,次數非少,又參以被移送人於警詢筆錄中自承曾接到林思妤來電指責伊與其先生有曖昧等情,堪認被移送人因與林思妤間之私怨,而陸續撥打無聲電話32次至未來科技公司,造成未來科技公司接聽電話人員之不安,業已逾越大眾所應容忍之範圍,故被移送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 )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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