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5,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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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章世瑋
張熙京
李可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6388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世瑋、張熙京、李可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李可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日4時36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錢櫃KTV 大廳)。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可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6 幀。

(四)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於警詢時雖均否認有相互鬥毆,並辯稱沒有打人,僅徒手推對方云云。

惟查,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與李可雯相互鬥毆之事實,業據證人余品萱於警詢時證稱:「章世瑋便出言挑釁且衝過來打了我一拳,李可雯見狀便防衛性動作出手攻擊章世瑋一拳。

張熙京便衝上來將李可雯打倒在地。」

、證人李可凡於警詢時證稱:「余品萱就試圖要出來勸架,卻遭章世瑋往臉上打了一拳,李可雯見狀就立即對章世瑋打了一拳,欲保護余品萱,而張熙京見章世瑋被攻擊,就對李可雯有攻擊行為.. . 章世瑋有徒手攻擊王思柔、李可雯、余品萱。

. . .張熙京對李可雯有徒手攻擊行為。」

、證人王思柔於警詢時證稱:「章世瑋變出言挑釁且衝過來打了余品萱一拳,李可雯見狀便防衛性動作出手攻擊章世瑋一拳。

張熙京便衝上來將李可雯打倒在地。」

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其等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是上開被移送人間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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