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5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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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義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30417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義堂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楊義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 年2 月21日15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 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3,600 元之價格購買張學友演唱會門票(經典世界巡迴演唱會、時間106 年4 月20日、小巨蛋藍2A區、3,600 元)2 張,並以2 張總價7,200 元門票以17,000元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義堂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現場照片。

㈢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㈣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Line對話內容。

三、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出售106 年4 月20日張學友演唱會門票2 張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等情,而依被移送人本身於LINE名稱即設定為「演唱會專業代購」,及其於臉書上公開販售之門票有不同日期、不同區域可供選擇,且門票數量非微,足認被移送人購入演唱會門票時,即係為求高價轉售演唱會門票以營利,甚為明確。

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手段、程度、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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