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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51261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壹條、強力膠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0日7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1條、強力膠1包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3條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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