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73,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承憲
郭旻峻
韓承諭
賴柏翰
劉 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30960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承憲、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劉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承憲與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劉靖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3 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市招:錢櫃松江店)因酒後口角紛爭,互看不順眼,發生鬥毆事件,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楊承憲、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劉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7 年3 月12日3 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 號(市招:錢櫃松江店)。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㈣擷取被移送人影像圖檔16紙。

㈤診斷證明書2 紙。

㈥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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