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75,2018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榮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31036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榮宗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榮宗、蔡品琦(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3月6日17時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

㈢行為:與蔡品琦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蔡品琦、吳榮宗因口角衝突,進而雙方徒手互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蔡品琦、吳榮宗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蔡品琦、吳榮宗之證述,暨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驗傷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蔡品琦、吳榮宗間有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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