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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易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孫子豪
劉承彥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北秩字第173 號裁定各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子豪、劉承彥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孫子豪、劉承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孫子豪、劉承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北秩字第173 號裁定各處罰鍰3,000 元,並於同年10月8 日確定,且分別於同年11月3 日、10月25日送達執行通知書,受處分人孫子豪、劉承彥復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7 年10月12日北院忠秩六 107年北秩字第173 號函、107 年度北秩字第173 號裁定、移送機關107 年12月3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18181號函、107 年11月29日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107 年10月1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16117號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107 年10月18日交辦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7 年11月5 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25544號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受處分人孫子豪、劉承彥應繳罰鍰各為3,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應各易以拘留3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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