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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鵬宇
李銘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03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鵬宇、李銘清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27日2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與南海路口。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鵬宇、李銘清於警詢時之自白與供述。
㈡被移送人陳瑞霆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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