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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劉哲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091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文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哲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水濂宮外。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劉哲文於警訊時之自白(用打火機燒一本聖經、些許免洗筷子、一條香蕉、使用汽油,本院卷第10-11頁)。
⑵現場照片(本院卷第25-27頁)。
⑶影像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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