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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 月4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004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1月2日晚間8 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82巷。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朱金台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案發現場錄影光碟1 片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紙。
㈢扣案之強力膠1 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 只扣案。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 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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