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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尚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231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哲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17日3時4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市招:萬豪酒店)。
㈢行為: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徒手掃毀店家櫃檯上之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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