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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晨瑋
趙志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5月28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232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晨瑋、趙志偉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晨瑋、趙志偉下列時、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⑴時間:108年5月19日清晨4時30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000號錢櫃松江店前。
⑶行為:徒手毆打林照淵。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黃晨瑋、趙志偉警訊筆錄。
⑵林照淵、嚴天濬筆錄。
⑶監視器翻拍照片(本院卷第45頁)。
三、經審酌被移人僅因口角糾紛,當街動手毆打林照淵,情緒管控不佳,及本件違序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等狀況,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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