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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2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宥任
被移送人 葛振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92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宥任、葛振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8年6月2日4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KTV內)。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⑶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辯稱沒有施以暴行,傷口均為員警所致云云。
惟卷內監視器畫面顯示被移送人握拳相互毆打及推擠,且被移送人均受有傷害,足認被移送人間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被移送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是以被移送人相互鬥毆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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