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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0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戴偉倫
陳廷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7月29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224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偉倫、陳廷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7月20日清晨3時18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路00號7樓WAVE店吧台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⑶現場光碟。
三、經審酌被移人僅因互相敬酒發生誤會後即有本件違序行為,但情節尚非嚴重等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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