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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虎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153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虎林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在FB社群網站之頁面,公開張貼不實之訊息,內文為「施政好不好?下個雨就知道。
怎麼?這次下雨都是綠獨縣市(屏東、新竹、臺南、桃園、基隆)淹水」等語,以此方式於網路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知悉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而此公眾並不以不特定之人為限,特定之多數人亦該當之。
三、經查,被移送人固辯稱上開文章並非其張貼於社群軟體云云,惟觀諸警員所查獲系爭網路文章,張貼者所使用之FB帳號確為「張虎林(含個人臉書大頭照)」,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亦陳明該「張虎林」之FB帳號為其所使用,並未供其他人使用等語,則被移送人既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供參,堪認系爭網路文章係被移送人所張貼於臉書社群軟體無訛。
又觀諸系爭網路文章,上方以文字記載「怎麼?這次下雨都是綠獨縣市淹水?」,下方附有5 張嚴重淹水之照片,其上各載有「屏東」、「新竹市」、「臺南」、「桃園」、「基隆」之文字,在照片下方以文字記載「施政好不好?下個雨就知道這次淹大水 正好檢視 各縣市 基礎工程的好壞 如下水道、排水溝箱涵涵洞 是否有徹底清淤 高雄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大力整頓 結果這一次 高雄沒有淹大水 答案就出來了 這些淹水的 縣市長 應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不要 說是天災根本不作為 就是人禍 花了大把大把的鈔票結果毫無功用 你們怎麼跟台灣人民交代 巧得試是淹大水的縣市都是民進黨執政的縣市 事實證明 這說明了什麼台灣人看清楚了嗎? 綠色執政 淹水保證?」,系爭網路文章下方已有24則留言及83按讚人次。
而除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函覆有部分地區有淹水情形外,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均函覆未接獲淹水情資,堪認系爭網路文章為不實消息。
本件被移送人張貼系爭網路文章並未盡基本之查證義務,即以公開方式散佈上開訊息在臉書社群網站上,足供不特定人均得以聽聞該則謠言。
又因聽聞者無從判別上開訊息之真實性,若該則謠言不斷經人分享轉載,將使人心惶惶誤認該地區有淹水之情,被移送人未盡最基本查證義務,且明知若發表多個縣市淹水議題,將造成一定迴響,仍散佈內容已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之謠言,核其所為,顯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堪予認定。
四、本院審酌一般民眾對現今社會環境之觀感多仰賴網路取得各項資訊,但網路資訊虛實參半,被移送人未經求證即散佈之,思慮不周,兼衡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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