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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簡君穎
潘柏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165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君穎、潘柏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簡君穎、潘柏雋與施以騰、鍾智翔、楊琋凱(前三人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8年6月22日8時3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星據點KTV B1走廊。
㈢行為:簡君穎、潘柏雋與施以騰、鍾智翔、楊琋凱發生口角推擠及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施以騰、鍾智翔、楊琋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移送人簡君穎、潘柏雋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現場照片。
㈢監視器影像。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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