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王民治
佟幼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0月2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81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民治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佟幼生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王民治、佟幼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9月4日22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王民治部分:⒈被移送人王民治於警詢時之自白。
⒉他被移送人佟幼生之證述。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單。
⒋錄影光碟及現場照片。
㈡被移送人佟幼生部分:被移送人佟幼生雖於警詢時否認有鬥毆之行為,陳稱其均未還手云云。
惟查員警係接獲110 報案稱有打架情事而至現場,且被移送人王民治、佟幼生於員警到場時仍在互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單可稽。
觀諸錄影光碟所示,被移送人王民治於員警詢問「為什麼要打?」時,回覆「他打我阿」等語,又被移送人佟幼生經員警將其與王民治分隔後,仍欲不斷上前與王民治衝突等情,是被移送人佟幼生之抗辯,應非可採。
從而,被移送人佟幼生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王民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8 年9 月5 日1 時08分許(移送書誤載為「22時5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㈢行為:以「操你媽機掰、開槍殺你全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執勤員警,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被移送人王民治雖否認有以不當言詞相加於員警云云,然觀之錄影光碟,被移送人王民治確有以「操你媽,你們這戴帽子的」、「操你媽的」、「幹你娘機掰」等不當言語加於現場執勤員警之情,是被移送人王民治此部分之抗辯,洵不可採。
從而,被移送人王民治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亦堪認定。
參、綜上,被移送人王民治、佟幼生確有上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罰鍰。
肆、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