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8,北秩,48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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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何丞恩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229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丞恩涉嫌於民國108年9月13日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在社群網站臉書公開社團「堵係會社」網友貼文中,以暱稱「Martin Jo」留言散佈有關臺灣黑鮪魚及大目鮪不實交易價格,及臺灣與日本於中西部太平洋金槍魚類委員會北小委員會會議中,達成有關臺灣黑鮪魚捕撈配額與日本大目鮪捕撈配額交換之互惠協議後將致使臺灣損失約新台幣4億500萬元之不實訊息,因認其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非行,故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而移送書上記載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地係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此有被移送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移送書在卷可稽,是本院顯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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