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8,北秩,533,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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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3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楊世光


代 理 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0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47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光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9 日11時1 分止,上傳「楊世光的新視野00000000」影片於其個人YOUTUBE 頻道網路散布於眾,內容提及「電信機房裡頭都會放俗稱黑猩猩的國家機器」、「一年四季都在運轉中」、「你以為沒監控嗎,天天都在監控」等資訊,影響公共安寧,並提供自由點閱。

上開情形似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涉有同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又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

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惟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上開非行。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固有上傳「楊世光的新視野00000000」影片於其個人YOUTUBE 頻道網站供不特定人點閱觀覽,並於該影片中提及「電信機房裡頭都會放俗稱黑猩猩的國家機器」、「一年四季都在運轉中」、「你以為沒監控嗎,天天都在監控」等語(下稱系爭言論),惟觀諸該影片內容可知,被移送人係因韓國瑜向媒體發表「國家機器監控太厲害」等批評言論,而在其節目藉題發揮,以戲謔之口吻對於國家監聽提出質疑及批判,旨在表達就國家實施監聽是否洽當所為之評論,尚難認被移送人係故意捏造不實謠言。

又國家實施監聽涉及國安議題,為可受公評之事;

且韓國瑜所為上述「國家機器監控太厲害」之批評言論,已廣批載於各報紙、電視、電臺、網路等媒體,被移送人亦在其影片放置列有韓國瑜該言論報導之報紙為引述,則被移送人續為發表上述系爭言論,亦難認已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綜上,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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