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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思翰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48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翰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二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思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14日11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米津玄師2019臺北站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
㈢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二張及照片。
三、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二張係被移送人陳思翰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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