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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盟竣
顧青松
吳劭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2 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4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盟竣、顧青松、吳劭均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盟竣、顧青松、吳劭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2 月14日4 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1片。
三、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定有明文。
此乃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並不以有實際發生鬥毆情事為必要。
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不斷向警方稱要等綽號旺哥之男子出現後毆打他,並欲聯絡其他人士到場助陣,有員警密錄器錄影片可憑,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意圖鬥毆而聚合多數人且人數可隨時增加之行為,已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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