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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義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43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
陳思翰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台北站門票」壹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楊義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15日15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 購買米津玄師2019臺北站演唱會門票1張,而轉售8,500元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
㈢偵辦刑案照片1 張,照片中警員已交付現金與被移送人,並收取被移送人轉售之門票1 張㈣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1張及照片。
三、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1 張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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