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周冠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停止聲請程序,因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聲請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本案是否准許對受處分人易以拘留之裁判,本院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停止聲請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五○二次會議,就本件遭質疑違憲之條文,以該等條文業經立法院刪除,已非本院審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為由,而決議不受理,故停止聲請程序之裁定已無必要,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