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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顯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北秩字第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顯鑫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顯鑫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又依被移送人之本件違序行為,若被移送人於執行易以拘留時,情緒仍舊不穩,移送機關宜特別注意被移送人之拘留戒護,應附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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