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185,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徐振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5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振騰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9年2月25日9時4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徐振騰、邱佳旺(另為罰鍰之裁定)因行車糾紛,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徐振騰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邱佳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邱佳旺之受傷照片。

㈣現場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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