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19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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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9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3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75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鋒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20時10分許,在臉書社群,以「李庭鋒」之帳號張貼發布「急售2009 E350 60萬就好因急需換車準備炸光中山區任何一台計程車」之訊息,該貼文內容係公開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且遭民眾向警報案,足見該散佈內容,已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影響公共安寧,所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被移送人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上開網路訊息,內文含有「...準備炸光中山區任何一台計程車」等文字,並於文字旁張貼坦克車照片,嗣經民眾瀏覽後報警處理,堪認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貼文,於網路公開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以此方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堪認定。

三、本院審酌現今社會民眾經常仰賴網路取得資訊,被移送人於臉書社群發表上開貼文,思慮顯有不周,言行足以引發大眾恐慌,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兼衡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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