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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9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侯冠宇
楊世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69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冠宇、楊世穎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侯冠宇、楊世穎於民國109年2月4日晚上9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因感情糾紛與何勵行互相鬥毆,而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侯冠宇否認有互相鬥毆之情事,於警詢時辯稱:「…當時我坐在車子副駕駛座休息,那位男子(指何勵行)拿相機照我,我捲下車窗問他在幹嘛,我發現他還是一直拿相機拍我,我就把車窗捲起來不理他,之後他就把車門打開把我拉出去,後續我就被抓著衣服不放被打兩拳,過程中我有一直拉回來,且楊世穎居中協調請他放開我,後面我就被拉開…」、「(問:你當時有無攻擊對方?)我完全沒有,我只有防衛我自己的衣服,把我衣服拉開,因為他一直拉著我不放。」
等語;
另被移送人楊世穎亦否認有互相鬥毆之情事,於警詢時辯稱:「…何勵行突然拉開副駕駛車門將我朋友侯冠宇強拉下車並毆打,我當時過去試圖將兩人分開…」、「我當時是要拉開他與侯冠宇…」等語。
另觀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何勵行於109年2月4日晚上9時53分4秒許朝車內之侯冠宇拍照後,繼而強行拉開車門,侯冠宇出車外後,何勵行隨即以雨傘攻擊侯冠宇並毆打之,過程中並未見侯冠宇有動手毆打何勵行之行為,而楊世穎僅居中欲將彼二人分開,亦無毆打之行為。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侯冠宇、楊世穎確有互相鬥毆之行為。
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侯冠宇、楊世穎與何勵行有互相鬥毆,尚屬不能證明,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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