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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2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孫懋松
牛奕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4月8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28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牛奕凱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孫懋松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牛奕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14日14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騎樓。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查本件被移送人被移送人牛奕凱加暴行於被移送人孫懋松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牛奕凱於警詢時自承因騎車離開時女友吳綺瑩包包被被移送人孫懋松拉住無法前進,伊直接用手將被移送人孫懋松摔倒並壓在地上;
及被移送人孫懋松於警詢陳稱因拉扯吳綺瑩包包,被移送人牛奕凱便下車以安全帽揮擊伊身體等語,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警員陳義淵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紙在卷可稽,其非行堪予認定。
至被移送人孫懋松否認涉有前述被移送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先動,而是牛奕凱等人欲騎車離開,伊一時情急去追趕對方不慎拉到對方女生的斜背包,而有後續衝突等語。
查依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監視器光碟之結果顯示,畫面時間0:04處被移送人孫茂松追上被移送人牛奕凱及吳綺盈並拉扯吳綺盈阻止其等離開,畫面時間0:13處被移送人牛奕凱以安全帽毆擊被移送人孫茂松,畫面時間0:15處被移送人牛奕凱出拳毆擊被移送人孫茂松,畫面時間0:19處被移送人牛奕凱將被移送人孫茂松摔到在地等情,可見被移送人孫茂松除一開始拉扯吳綺盈阻其離開外,其後全程均遭被移送人牛奕凱攻擊並未回擊,並無其參與鬥毆之畫面,是可認被移送人孫茂松與牛奕凱並無互毆之情事。
而本件僅足認定被移送人牛奕凱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孫茂松之行為,移送機關誤以被移送人牛奕凱、孫茂松所為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移送本院裁處,即有違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移送法條。
從而,本件被移送人牛奕凱因口角糾紛,遂加暴行於人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牛奕凱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至被移送人孫茂松並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為不罰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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