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410,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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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4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鄒翊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15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翊楷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鄒翊楷與陳宜德(陳宜德違序行為部分,由本院另為裁處)於民國109年5月11日22時3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計程車載客糾紛互相鬥毆,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鄒翊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9年5月11日22時31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鄒翊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陳宜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擷取影像圖檔5紙。

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鄒翊楷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品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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