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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4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鍾憲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930049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憲毅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晚上9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總統官邸北側圍牆(愛國西路上),因欲表達陳情訴求,丟擲塑膠袋(內有石頭1顆及陳情書1疊)至總統官邸北側圍牆內,無人受傷,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情事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又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場所者,係指行為人藉由存在事端,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目的,致所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主要以被移送人丟擲塑膠袋1個(內含石頭1顆及陳情書1疊)至總統官邸北側圍牆內為據。
惟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伊因為有很多問題要請總統幫忙,例如女性結婚後的保障,以及伊居住的僑中二街那邊可以繁榮發展等事項,且總統告知伊要建議總統的話直接丟信進去官邸給她,故伊寫1封信要給總統,在騎腳踏車行經北側圍牆時,將信丟入官邸,目的是為向總統提出建議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被移送人未循正常管道表達意見,行為固屬不當,然其目的係就社會議題對總統表達意見並提出訴求,除丟擲信件此一舉措外,並無其他滋擾行為,尚難謂已達於安寧秩序難以維持或回復之情事,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稱之「藉端滋擾」,尚有未合。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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