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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46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呂威霖
高崇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6月3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930092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威霖、高崇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呂威霖、高崇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31日凌晨5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小酒館)旁。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郭承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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