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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0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呂浩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6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265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浩丞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2日8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徒手推擠林明勳及其友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關係人林明勳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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