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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蘇天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57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天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伍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22日晚上1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在臺北市公車20號車上(車號000-00)】。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㈢扣案之強力膠5條。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強力膠5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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