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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吳郁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37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郁德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5月28日00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桂林路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間、地點,經警查獲駕駛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00),以彩色影印冒用杜玉印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車籍資料、被冒用人杜玉印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料。
三、被移送人所為,係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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