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548,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吳郁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37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郁德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5月28日00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桂林路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間、地點,經警查獲駕駛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00),以彩色影印冒用杜玉印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車籍資料、被冒用人杜玉印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料。

三、被移送人所為,係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