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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馮家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416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家檳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8年12月28日4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馮家檳、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馮家檳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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