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59,2020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葛景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02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景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壹條、強力膠吸食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2日15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320巷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強力膠吸食殘渣袋1個。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強力膠1條、強力膠吸食殘渣袋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上述吸食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